— 第四系列 —
点击数:200 时间:2024-11-06
◆中国环境报记者陈媛媛 赋予地方立法权,是国家治理方式的重大制度安排。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权,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有了宪法依据。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制定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其中,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法律法规因为涉及民生备受关注,成为各地立法重要内容之一。
地方立法实现了体例结构从“大而全”到“小而精”的转变。地方行使立法权之初,倾向于仿照国家立法体例、对上位法照抄照搬和简单重复,到如今开始注重从“小切口”入手,针对问题立法、突出有效管用。
一些设区市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个实体法就是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鹰潭市信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分散养殖和放养畜禽、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等禁止性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松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创新地提出“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的概念,明确了本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最高可罚款一百万元。
地方立法实现了立法条款从“典型性条款”到“地方特色条款”的转变。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实践重大改革,充分运用立法智慧,创新立法方式,设计出具有“地方特色条款”。如《山东省枣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对全市过度开采地下水、违法开凿自备水井屡禁不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得不到合理生态补偿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安徽省阜阳市对当地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的时间和范围做出限制性规定,并规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面禁止燃放。
地方立法实现了立法过程从“闭门立法”到“开门立法”的转变。近年来,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计划、法律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同时,组织专家和研究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为立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支撑。如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小组经过半年的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长达6万余字的研究报告。
这些明显的变化折射出,地方立法正从片面追求速度转向不断提高质量。这些环境领域立法创新和亮点,将为其他地方立法所借鉴吸收。切实解决地方环境问题和难点,是地方立法的“发力点”。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地方立法不断探索深耕,各项法律法规将会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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